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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检疫工作职责

1.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,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,保证养殖业发展,保护人体健康。
2.对辖区内的动物、动物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。
3.组织对行业执法人员的培训、考核。
4.处理动物防疫有关案件。
5.对有争议的动物防疫鉴定结果进行仲裁。
6.收集有关信息,分析动物疫情。
7.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、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和消毒。
8.负责动物防疫案件的移送。
9.负责各种动物检疫证明的征订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;负责动物检疫验讫印章、检疫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。
10.对产地、屠宰、运输、市场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检查。
11.加强公路检査站建设,确保公路检査站无“三乱”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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