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。
2.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、确有错误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判决和裁定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3.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,出庭履行职务。
4.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,提出工作对策。
5.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、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,研究、制定民事、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、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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