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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岗位职责(专业教育)

1.熟练掌握有关财经政策、法令以及与本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,并经常向群众宣传解释。会计员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,认真执行学校预算,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各项制度。
2.分清资金渠道,合理使用资金。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。认真审核原始凭证,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,应拒绝人账,对内容不全、手续不完备、数字差错、书写不清楚的凭证,应予退回补填、更正或重写。遇有伪造单据,涂改凭证,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,应及时向领导报告。
3.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,设置各种会计账册。并按规定记账、算账、报账。做账时,要做到手续完备,内容真实,数字准确,书写整齐,登账及时,日清月结,账目清楚,按期报账。
4.定期核对固定资产、教学及其他主要设备。及时处理添置、调入、调出、报废等事项,做到账账相符,账册相符,账实相符。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。对银行支票要严格控制。不得签发空头支票,如因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银行罚款时,其罚款应全部由会计员负担。
5.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规定,定期编报各种会计报表。编制报表时,必须做到数字真实,计算准确,内容完整,报送及时,不得弄虚作假。
6.会计员有权监督、检査学校各个部门的财务收支、资金使用、财产保管、收发、计量等工作。
7.上级机关、财政、银行、税务等部门来校了解情况或检査工作时,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,如实反映情况。
8.要掌握学校各项收支数据和情况,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,分类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,从有利于教育事业出发,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,当好领导参谋。
9.会计凭证、账簿表册、工资关系、文件资料、会计报表等都要建立档案,定期装订,妥善保管,非经批准,不得销毁。
10.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,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、账册、文件资料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点交清楚,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。
11.经上级机关决定撤销、合并的学校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、资金、债权、债务移交清册,办理交接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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