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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检察院第一、第二分院工作职责

1.受理审査属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。
2.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,并出庭支持公诉。
3.受理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、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。
4.负责公安机关不服区、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而提请复核的案件。
5.负责对辖区内刑事上诉、抗诉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监督。
6.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案件。
7.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。
8.答复辖区内区、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。
9.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、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。
10.负责对监狱、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。
11.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、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赔偿案件的复议。
12.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;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;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。
13.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、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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